警示!威海一船長獲刑七年六個月
近日,威海中院對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案作出二審裁定。被告人王某某因隱匿財產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組織他人偷越國境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拖欠船員工資150萬,還以隱匿財產的行為拒不支付,這樣的行為不僅“黑心腸”還非?尚。不僅如此,利益熏心的王某某還組織船員偷越國境進行捕撈作業。法網恢恢無處逃,好好的船長放著不做,非要到牢房里待幾年!無論做什么事都要遵守法律,并且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案情簡介】
王某某憑著手下的兩條漁船,每年也有不菲的收入。但是令人沒想到的是, 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間,王某某共計拖欠畢某某、王某本等38名為其捕撈作業的船員工資共計人民幣1 509 796元。2018年2月14日,榮成市某街道辦事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向王某某下達了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王某某于2018年2月17日17時前支付拖欠的船員工資。
王某某此時動了歪心思,把自己的財產藏起來是不是就可以不用支付拖欠工資了?于是王某某試圖以隱匿財產的方式拒不支付拖欠工資。
利益熏心的王某某不僅拖欠船員工資,2017年4月30日,他明知其所有的兩條漁船不具備遠洋作業資格,仍組織兩條漁船上的30左右名船員逃避邊檢部門檢查,乘船從榮成市某碼頭出發偷越國境到朝鮮海域捕撈作業。
【法院判決】
榮成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隱匿財產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人數眾多,其行為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其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鑒于青島海事法院已將王某某所有的漁船拍賣,拍賣價款足以支付其拖欠的船員工資,且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訴。
威海中院二審認為,榮成市某街道辦事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公告、責令改正指令書、送達照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在案證據,能夠證實王某某以涂抹船號,拒不交代漁船下落的方式,故意隱匿財產,以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未轉移財產、沒有逃避支付勞動報酬,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王某某違反國境管理秩序,明知涉案漁船不具備遠洋作業資格仍組織他人逃避檢查偷越國境,其行為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其“組織漁船越境捕漁的行為不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量刑時已經充分考慮了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表現等具體情況,所處刑罰在法定幅度之內且與王某某的罪行相適,并無不當,其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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