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實名制呼喚公民責任意識
立法推行快遞實名制,是保障快遞業迅速“撥亂反正”規范經營、保障監管部門依法對快遞業加強管理的不二路徑。
廣東擬立法推出快遞實名制,在禁毒條例中提出,希望以此解決物流寄遞渠道成為廣東省毒品集散渠道的困境。
隨著網絡購物火爆興起,以及人際交往頻繁,物流快遞業呈迅猛發展態勢。任何新生事物在誕生伊始,或者在發展初始階段,都表現出“雙刃劍”特征:一方面,蓬勃興盛的快遞業帶動了經濟,讓快遞公司財源廣進,也讓民眾享受到了現代物流的便捷;另一方面,有些快遞公司一味追求經濟效益而罔顧行業法規,對于快遞投寄奉行多多益善,只管收件不問寄件人姓甚名誰,也不管其寄出的是什么物件,以致不法分子趁機渾水摸魚,給社會安全帶來極大隱患,也誘發不少安全事故。近幾年來,“毒快遞”“爆炸快遞”事件時有發生,給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威脅,更使民眾健康、生命、財產蒙受損失,這些慘痛教訓足以說明,整治快遞業無序經營亂象、規范快遞業發展已經勢在必行。
物流、郵政、快遞企業對快遞物件實行實名收寄,要求托運人、寄件人提供自身以及收件人真實身份信息,是規范快遞業發展,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現實需要。立法推行快遞實名制,是保障快遞業迅速“撥亂反正”規范經營、保障監管部門依法對快遞業加強管理的不二路徑。
有觀點認為,身份證法第十四條對于出示身份證證明身份情形有嚴格界定,其中并不包括物流寄遞情形,因此快遞實名制“存在合法性風險”。筆者認為,這種顧慮理當打消。法律是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維系的是公眾利益與社會福祉,這既是其初衷亦是歸宿。衡量一部法律是否應該制定出臺,當以公眾利益與社會福祉為首要原則。任何成文法律,既非天生就存在,也并非永遠一成不變,法律順應時勢需要而產生,同時也根據時勢發展而與時俱進作出修改完善;或者說,一部法律的缺憾會在另外一部法律中得到彌補。即便身份證法中并未將快遞列入“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幾種情形之一,但它絲毫不影響在禁毒條例或者快遞實名制立法中明文規定。因為無論是在身份證法出臺之前還是之后,它都不可能明示應當出示身份證的全部情形,況且,身份證法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條文,為其他要求出示身份證情形的法律、法規出臺預留了空間。
當然,法律的制定或出臺當追求盡可能地減少漏洞,以避免出現新的“傷害”。快遞實名制關鍵要做好投件人與收件人信息保密工作,建立信息漏洞的追溯與懲戒機制。
立法推動快遞實名制非常有必要,法律固然要在保護公民信息上盡量考慮周全,然而民眾需要喚醒自身的公民責任意識,支持惠及公眾的法律盡早落地實施,因為害怕信息漏洞就反對快遞實名制立法的出臺,無異于因噎廢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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