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機構名單了解一下
2019年6月25日,海關總署發布第105號公告,公布第三批準予備案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裝運前檢驗機構名單。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526996/index.html
至此,自2018年11月以來,海關已分3批準予27家檢驗機構開展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裝運前檢驗,詳細名單如下:
2018年第163號公告公布第一批21家機構名單
2019年第2號公告公布第二批4家機構名單
2019年第105號公告公布第三批2家機構名單
根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第243號令第三次修正)和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國家對進口廢物原料實行裝運前檢驗制度。
據海關總署署長倪岳峰在2019年兩會“部長通道”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作為強化源頭檢驗,禁止洋垃圾入境的重要舉措之一,2018年海關通過裝運前檢驗發現不合格固體廢物15萬噸,有效地拒這些洋垃圾于國門之外。
進口廢物原料在裝運前,應當由海關或者承擔裝運前檢驗的檢驗機構(即“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并出具裝運前檢驗證書。
同時,按照上述規定,海關總署不予指定檢驗機構從事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而是對裝運前檢驗和裝運前檢驗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方式包括:針對機構的備案管理、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針對裝運檢驗工作的現場檢查、驗證、追蹤貨物環保質量狀況等形式的監督管理。
前面3批公布的裝運前檢驗機構名單就是根據上述規定,經海關總署備案的承擔裝運前檢驗的機構。可以這樣理解,27家機構之外的機構,未經中國海關備案,不能承擔廢物原料的裝運前檢驗,即使進行了檢驗,其檢驗結果(證書)也不被中國海關接受。
此外,如果裝運前檢驗機構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取得備案,或者裝運前檢驗機構不接受、不配合監督管理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被撤銷備案的裝運前檢驗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備案。
關于“裝運前檢驗機構”上述規定還有以下要求: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是在所在國家(地區)合法注冊的檢驗機構。
裝運前檢驗應當在境外裝貨地或者發貨地,按照中國國家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和裝運前檢驗規程實施。
檢驗證書有效期不超過90天。
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其關聯機構不能申請或者代理申請供貨商注冊登記,不能從事廢物原料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同時也規定,供貨商、收貨人及其關聯機構不能從事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業務。
海關總署對已備案的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分類管理,按照誠信管理的原則將已備案的裝運前檢驗機構分為A、B兩類。
符合下列條件的裝運前檢驗機構,按照自愿原則可以申請成為A類裝運前檢驗機構:
(一)從事檢驗鑒定業務5年以上;
(二)具有與裝運前檢驗業務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及檢測設備;
(三)具備按照中國環境保護、固體廢物管理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和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有關規定開展檢驗的能力。
(四)遵守法律法規,重視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嚴格履行承諾,具有較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服務質量穩定。
不符合前述規定的裝運前檢驗機構,列入B類裝運前檢驗機構。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由B類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廢物原料,在貨物到貨時,海關實施全數檢驗。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獨立、公正地開展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工作,并對其所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海關在進口廢物原料檢驗監管工作中,發現裝運前檢驗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可以發布警示通報并決定在一定時期內不予認可其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但最長不超過3年:
(一)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存在違反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二)裝運前檢驗機構存在違反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的。
海關總署、主管海關對供貨商、收貨人和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A、B、C三類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
裝運前檢驗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實施A類風險預警措施,主管海關不受理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進口報檢申請:
(一)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1個月內被主管海關檢出環保項目不合格累計5批及以上且環保項目不合格檢出率達0.5%及以上的;
(二)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1年內被主管海關檢出環保項目嚴重不合格累計3批及以上的;
(三)給未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出具裝運前檢驗證書的;
(四)B類預警期間,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再次被主管海關檢出環保項目不合格的;
(五)不接受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裝運前檢驗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實施B類風險預警措施,主管海關對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實施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0批的全數檢驗:
(一)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1個月內被主管海關檢出環保項目不合格累計3批及以上且環保項目不合格檢出率達0.5%以上的;
(二)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被主管海關檢出環保項目嚴重不合格的;
(三)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被主管海關檢出環保項目不合格,裝運前檢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向海關總署報告有關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施裝運前檢驗出具裝運前檢驗證書的;
(五)日常監管中發現質量管理體系存在缺陷的;
(六)按照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實施的A類風險預警措施解除后,恢復受理進口報檢申請的。
裝運前檢驗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實施C類風險預警措施,主管海關對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實施加嚴檢驗:
(一)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要求提交變更材料的;
(二)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被主管海關檢出環保項目不合格情況未達到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的預警條件的;
(三)需要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供貨商、收貨人未取得注冊登記,或者未進行裝運前檢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退貨;情節嚴重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在了解了海關對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機構”的管理規定后,我們重點提示以下幾點:
1.進口廢物原料應當取得裝運前檢驗證書。也就是說,裝運前檢驗是進口廢物原料的必備條件。
2.實施裝運前檢驗的主體可以是海關,也可以是裝運前檢驗機構。
3.已經在海關備案的裝運前檢驗機構,各自檢驗廢物原料種類不同,進口企業除了要看清檢驗機構是否在海關備案名單中之外,還要看清具體可以承擔檢驗的廢物原料范圍。
4.實施了裝運前檢驗并取得了證書,貨物到貨后仍然要接受海關檢驗檢疫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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