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份實施的外貿新規速覽
自2020年1月1日起,都有哪些外貿、海關相關新政策、新規定開始實施?快來了解一下吧!
1.《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實施
2019年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頒布了聯合部令《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中對不僅對承運人有監管要求,對托運人、貨物清單等都有更為明確的要求。
提要如下:
貨主不得對危險貨物匿報謊報,違者或將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嚴重者將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貨主需要向承運人提供詳細的托運清單,一旦發現實際運輸的貨物和清單內容不一致,將受重罰。
對未經許可擅自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需停止非法運輸活動,并處最高20萬元罰款。
2.鋰電池空運新規
我國民航總局對2020年1月1日開始的鋰電池空運需要的UN38.3試驗概要提出規范要求。2019-2020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規定, 2003年6月30日以后生產的鋰電池芯或鋰電池的制造商和隨后的銷售商必須提供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 小節第38.3.5 段規定的試驗概要(以下簡稱UN38.3試驗概要)。這種UN38.3試驗概要必須自2020年1月1日起提供。
今后在鋰電池運輸前需要將“UN38.3試驗概要”提供給承運人(包括航空公司,船公司等)等相關人員,規定要求在2020年1月1日開始,但根據經驗,部分承運人會提前執行,因而需及早加以關注和了解,建議涉及鋰電池運輸的貨主貨代們相互轉告。
3.沙特:出貨箱單、發票有嚴格要求
沙特標準、計量和質量組織(SASO)發布最新消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沙特市場的產品在包裝上必須顯示條形碼,條形碼由13位數字組成。
條形碼編制規則由工廠自定,可按產品型號或按系列產品來編制,即同系列產品不同型號可共用一個條形碼。條形碼要求可被掃描出來13位數字。條形碼可印刷在外箱上,或打印成貼紙貼在外箱上。
從2020年1月1日起,出貨時提供的發票、箱單必須顯示條形碼,并且發票必須蓋章。
4.沙特:SABER認證產品清單1月新增
沙特官方公布了1月份需進行SABER認證的產品,分別是:
永久性地或臨時性地安置在城市中的設備、機械和構筑物;
粘合劑和膠水產品,如結構膠粘劑、皮革膠粘劑、鞋類膠粘劑、木制品膠粘劑、紙張膠粘劑、包裝膠粘劑等;
制造用于裝飾的塑料金屬制品,如頭發、手和脖子上的飾物;
塑料和金屬管道系統,用于運輸水和電力設施,建筑和配件;
無線通信設備,如移動電話、耳機、智能設備等;
包裝產品,紙、紙板、木材、塑料、紡織品和其他用于包裝的材料;
與食物接觸的材料和表面,例如煮食設備、餐具、食物包裝材料及容器;
由皮革、紡織品、塑料或這些材料的混合物制成的鞋;
在壓力下工作的設備及其附件,如滅火器、高壓鍋;
消防產品,如滅火器、報警系統、消防軟管;
煙花產品,如鞭炮、煙花。
SABER認證,是指針對非沙特本土企業(即出口至沙特的企業)進行的符合性認證評估計劃,是新推出的基于原有的SASO認證的升級版。它其實就是一個網絡工具,用于產品注冊、發行和獲取符合性CoC證書,因此對于中國出口企業而言非常重要。請相關出口企業務必與沙特進口商取得聯系,確認注冊信息。
5.香港海關新版商品HS編碼
香港特區政府統計處發布《2020年版香港貨物協調制度(港貨協制)編號》。2020年版港貨協制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而2019年或之前進出口貨物遞交的報關單,則須按照2019年版的港貨協制填報。
另據香港海關消息,香港海關發言人提醒進出口人士:2020年1月1日起,裝運的進出口貨物,必須按照最新修訂的《2020年版香港進出口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報關。
6.中國、巴基斯坦75%的產品將實施零關稅
2019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修訂<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正式生效。目前,中巴兩國已完成相關國內程序,《議定書》降稅安排將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議定書》規定,降稅安排實施后,中巴兩國間相互實施零關稅產品的稅目數比例將從此前的35%逐步增加至75%。此外,雙方還將對占各自稅目數比例5%的其他產品實施20%幅度的部分降稅。
7.中國、格魯吉亞交換原產地數據
自2020年1月1日(含當日)起,“中國—格魯吉亞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實時傳輸《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
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出口人)應按照51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稱出口報關單)時,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20〉原產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產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
8.我國調整部分商品進口關稅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國將對850余項商品實施低于最惠國稅率的進口暫定稅率。
其中,為更好滿足人民生活需要,適度增加國內相對緊缺或具有國外特色的日用消費品進口。
新增或降低凍豬肉、冷凍鱷梨、非冷凍橙汁等商品進口暫定稅率;
為降低用藥成本,促進新藥生產,對用于治療哮喘的生物堿類藥品和生產新型糖尿病治療藥品的原料實施零關稅;
為擴大先進技術、設備和零部件進口,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新增或降低半導體檢測分選編帶機、高壓渦輪間隙控制閥門、自動變速箱用液力變矩器和鋁閥芯、鈮鐵、多元件集成電路存儲器、大軸膠片原料、光刻膠用分散液、培養基等商品進口暫定稅率;
為鼓勵國內有需求的資源性產品進口,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紙制品進口暫定稅率。
9.綜試區跨境電商應稅所得率統一確定為4%
2020年1月1日起,《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36號)將正式實施。
公告如下:
一、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
二、綜試區內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應準確核算收入總額,并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三、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綜試區跨境電商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
四、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五、公告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公告所稱跨境電商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10.中國、新加坡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升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已經國務院核準,《議定書》中原產地規則和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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