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開出全省首張快遞業“反恐罰單”
因違反 《反恐法》相關規定,南充速通快遞有限公司被停業整頓5個月,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處罰款2000元。
名詞解釋:“反恐罰單”:名詞解釋這個概念是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而來的,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因違反《反恐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
記者昨(19)日從市郵管局獲悉,南充已開出全省首張快遞業“反恐罰單”。“吃罰單”的速通快遞有限公司受到停業整頓5個月的處罰,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被處罰款2000元。看似“事不關己”的反恐,對普通老百姓而言可能再也不能“高高掛起”。日常生活中,哪些行為易觸及反恐高壓線?如何才能不“吃罰單”?
全省首例
包裹藏毒未實名登記 快遞公司停業整頓5個月
6月23日,快遞員張木(化名)接到客戶電話稱需要寄快件,他馬上趕到客戶所在小區。在接收快遞包裹時, 張木并沒有按要求對寄件人的身份進行查驗, 也沒有登記寄件人的身份信息。 很快, 公安機關將張木擋獲并當場拆開包裹,發現其中含有毒品,且涉及的數量較大。張木當場傻了眼。
據市反恐辦通報,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通過南充速通快遞有限公司(速爾快遞南充加盟公司)寄遞大量毒品。市郵管局依法對涉嫌未執行實名寄遞制度收寄快件的南充速通快遞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行為違反了《反恐法》相關規定, 且收寄毒品數量較大, 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該局近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南充速通快遞有限公司停業整頓5個月,并對直接負責收寄該快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處罰款2000元。目前,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
據了解,此案是全市首例適用《反恐法》的行政處罰案件,同時也是《反恐法》頒布實施后,四川省適用《反恐法》對寄遞企業不執行實名寄遞制度開出的首張罰單。
重拳反恐
加大快遞企業監管力度 逐步取締城區末端網點
市郵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本案之所以發生,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不執行、從業人員安全意識不上心,給犯罪份子留下可乘之機。
據了解,今年以來,市郵管局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要求,開展了多項安全檢查及專項整治, 累計檢查快遞網點800余個(次),查處違規經營網點12個,關停違規網點8個,處罰款4.2萬元,責令停業整頓企業2家;協助公安機關查獲毒品2.3公斤;協助煙草專賣局查獲假煙270余條。
代理點、代辦點等末端快遞服務網點是當前寄遞安全管理最大的薄弱點和風險點。“從9月30日起,我們已開始取締城區末端網點,逐縣(市、區)取締不達標的鄉鎮網點。”市郵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該局除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同時加強了對末端快遞網點管控,對末端網點實行“先疏后堵”的分類備案管理,引導符合條件的末端網點加大標準化建設投入,規范安全管理,申辦備案證明或升級為分支機構;堅決關停安全隱患較大、環境“臟亂差”的末端網點,城區范圍內原則上不保留代辦點、代理點。
溫馨提示
避免觸及反恐高壓線 三種情況容易“吃罰單”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乘客搭乘地鐵、飛機、長途汽車等不配合安檢,酒店未進行身份查驗登記等情況,都可能觸及反恐高壓線。 記者梳理發現,《反恐法》涉及物流行業、服務行業、新聞媒體行業等的有關條款,與人們的生活聯系比較緊密,以下三種情況容易收到“反恐罰單”:
一是,根據《反恐法》第20條規定,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若未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 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未登記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的,就可能收到“反恐罰單”。
二是,根據《反恐法》第86條規定,賓館、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 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況,有可能會收到“反恐罰單”。
三是,根據《反恐法》第90條規定,新聞媒體等單位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 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或者未經批準,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 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的,也可能收到“反恐罰單”。
普通市民該如何避開“反恐罰單”呢?業內人士建議:首先,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但凡在車站等公共場所遇到安全檢查,應盡量配合。其次,遇到住宿、寄快件等需要實名登記的業務,該登記的切記不要嫌麻煩。最后,針對網上涉及恐怖活動的信息,未經核實千萬不要轉發。
相關法規:寄遞物品不安檢最高可罰50萬
《反恐法》第85條規定: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
(二)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
(三)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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