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業賠付:“頑疾”還需“法”醫
網絡的便捷性給人們帶來了全新的購物體驗,隨著網購的日益頻繁,快遞企業也形成了高速發展的態勢。但快遞在滿足人們盡快收到貨物的同時,種種問題也伴隨而來且長期難以真正地解決。其中,快件丟失是讓買賣雙方最深惡痛絕的。
快遞公司承運的物品損毀、丟失后,在未保價的情況下一般僅按運費的3至5倍金額賠付,這是不少市民寄送快遞的遭遇。按照這個思路,保價似乎成為挽回所寄物品損毀、丟失損失的唯一辦法,不過高昂的保價費用還需要自己支付。
你的東西你來保價,如果不保價就按照我的規則來,這一切看來似乎合情合理。但快遞行業主要工作就是將寄送方的貨物安全完整地交付給收貨方,其中由于丟失貨物造成損失不應該由消費者來買單。
首先,快遞行業不按貨物原價而只按快遞費用最高5倍賠償的主要依據是《郵政法》47條和59條,但《郵政法》附則中所指的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此外,快遞行業并非簡單的郵包,其是否適用該條款還有待斟酌。
其次,絕大多數快遞企業只是將合同簡單地寫在快遞單背面,但其規定的內容并非通過與寄送方友好協商后制作的,合同有利內容更多偏向于快遞企業,而對于消費者的權益卻很難得到保證,從形式上來看更偏向于“霸王條款”。且由于我國快遞行業不規范,大多數快遞員收件時并不會盡到告知義務,許多消費者都是在事情發生后才得知賠償事宜。
快件丟失賠償困難的原因除了有快遞企業內部管理松散等因素,法律的缺失也是主要原因之一。雖然我國在2013年修改了《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并于其中明確約定了未保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沒有約定的但有保價的按照保價辦,沒有約定也沒有保價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但消費者寄送物品時很少與快遞企業進行溝通,很難證明自己與快遞企業進行了約定,最終使消費者理賠受阻。
正如上面所述,作為快遞企業,其主要工作就是將寄送方的貨物安全完整地交付給收貨方,如果運輸途中貨物丟失,理應由快遞公司賠償給寄送方相同物品或者等價金額,這也是絕大多數行業的交易規則,根據運費來制定賠償金額不能成為某些快遞企業肆意妄為的借口。
我國相關部門應該修改相關法律使其更符合當下快遞行業的發展,貨物在運輸途中出現損壞或者丟失,一旦證明是承運企業原因造成的,應該由承運企業賠償消費者貨物聲明價格的等額損失。只有法律嚴格要求,才能使得快遞企業各種頑疾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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