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青島市掃黑辦結首起“海霸”黑惡勢力
青島市掃黑辦9月17日發布本市政法機關辦結的首起“海霸”黑惡勢力犯罪案件。
簡要案情:
2018年9月26日,青島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群眾提供線索,稱在膠州灣跨海大橋南北兩側海域,有操東北口音的社會人員,采取乘快艇持械恐嚇、搶劫財物、搶奪海貨等手段,從當地漁民手中收取“保護費”。
經查,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間,東北籍人員劉某某、劉某義、孫某某、朱某某、吳某某在膠州灣海域內,以該片海域為其個人承包為由,以剪漁網、拖漁船、謾罵、恐嚇為威脅手段,先后十余次向在此打魚的漁民強行索取錢財,搶奪海貨。
偵破經過:
接到舉報后,該分局主要負責同志立即組織召開案情研判會,要求成立專案組,細致摸排、全員出動,堅決將該團伙一網打盡。專案組民警兵分兩路:一路第一時間趕至現場,緊張有序地開展現場勘查、現場訪問等相關工作;另一路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找到受害人進行取證。
然而,由于受害人擔心遭到海霸團伙打擊報復,拒絕配合民警提供相關訊息,案件偵辦一度陷入了僵局。專班民警鍥而不舍,多次上門走訪,積極主動溝通,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最終打消了受害漁民的顧慮,從而及時掌握了該案嫌疑人數量、人員特征、具體住址、犯罪特征及犯罪手段。
經查,初步斷定該“海霸”黑惡勢力團伙由5名東北籍犯罪嫌疑人組成,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間,東北籍人員劉某某、劉某義、孫某某在位于城陽區紅島街道西大洋村金龍碼頭灣外膠州灣以內區域,以承包灘涂為由對漁民采取言語恐嚇、搶奪海鮮、利器割網等手段,對打圍網船只每船每次收取100元至500元不等保護費、對拉地網船只每船每次收取600元保護費、對捕撈螃蟹等海鮮船只每戶每月收取3000元保護費,先后十余次向在此打漁的漁民強行索取錢財,共收取人民幣4700元,鼓眼魚500余斤(總價值人民幣約600元)。
9月26日晚,專案組通過對嫌疑人進行軌跡研判,獲知該團伙將于27日早,從紅島街道西大洋金龍碼頭乘漁船出海收取保護費。為防止打草驚蛇。專案組放棄當晚實施抓捕的方案,決定采取蹲點守候的方式在金龍碼頭集中收網。為避免嫌疑人提前出海,辦案民警當晚便前往金龍碼頭進行蹲守。9月27日一早,3名嫌疑人出現在偵查視線,民警果斷出擊,將嫌疑人孫某某、朱某某、吳某某控制,扣押用于作案的50馬力快艇一艘,查獲贓款一宗。
在抓捕期間,劉某某、劉某義2人乘飛機回到丹東,經分局批準后,將劉某某、劉某義列為網上追逃人員,2018年10月2日,丹東鐵路派出所將劉某某、劉某義抓獲。2018年10月9日,專案組民警前往遼寧省丹東市將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劉某義押解至河套派出所。
一審判決:
城陽區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經審理,對劉某某等三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處理)
2018年8月、9月,被告人劉某某經常糾集被告人孫某某、劉某義在青島市城陽區紅島街道西大洋村金龍碼頭外膠州灣海域,以承包經營灘涂為由,采用剪漁網、拖漁船、謾罵、恐嚇等威脅手段,在海上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多次向漁民強行索取錢財及海產品(鼓眼魚),嚴重擾亂了正常捕魚作業秩序,給漁民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產生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經查實,2018年9月期間,該惡勢力團伙向多名漁民收取100到1000元不等人民幣或100斤到400斤的海產品。
另查明,被告人孫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劉某、劉某義于2018年10月2日到丹東車站派出所投案自首,后于10月9日被押回青島并被刑事拘留,前期羈押7日應予折抵。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孫某某、劉某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多次向過往漁民索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義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積極主動繳納罰金,可依法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所提三被告人的行為并非惡勢力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劉某某在該海域經常糾集被告人孫某某、劉某義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向過往漁船索要錢財,引起較大民憤,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標準。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劉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被告人孫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劉某義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責令三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