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違法5年內不得再從業
《快遞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近期頒布,中消協昨天上午介紹,截至8月22日,中消協和各地消協組織共收到來自高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機關、律師事務所等單位以及退休的消費者所提的修改意見292條。不少消費者建議,應規定快遞從業人員的入職條件,提高準入門檻;對有不法行為的快遞從業人員加大處罰力度,禁止其繼續或再度從事快遞業;對于停業告知應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而非10日。此外,消協建議,對于快件查詢與投訴處理,快遞企業應當設立統一的投訴電話,用戶對快遞企業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投訴。
消費者意見
比較集中的前5位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的賠償問題(占10%)
快遞企業義務及民事責任(占9.6%)
貴重物品、保價和保險問題(占9.6%)
行政監管及處罰(占9.3%)
簽收問題(占7.5%)
關于貴重物品、保價
征求意見稿: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消費者意見:應明確貴重物品含合同、發票、證件、錄取通知書、錄音等;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保價會使經營者轉嫁自身的經營風險,“目前保價費過高,應在0.01%至0.05%之間比較合理。”
■消協意見:建議快遞企業未盡到合同條款、快件保價的提醒義務或者其他應盡告知義務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關于簽收
征求意見稿: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消費者意見:建議“在快遞運單上列明簽收未驗貨和簽收已驗貨選項,供消費者選擇。”“應當允許收件人先驗貨后付款。內件物品的質量、數量、品種與寄件人約定不符的,收件人有權拒付貨款。”“……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先驗收后簽字。”
■消協意見:建議增加“發現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快遞運單不符,用戶可拒絕簽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字的,投遞人員應當予以注明。”
關于賠償
征求意見稿: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消費者意見:建議“快遞運單上應當注明送達時限,對快件超出送達時間而發生延誤,導致快件物品變質、損壞或者影響收件人的正常生產、生活,快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建議“按照市場評估價評定未保價快件的價值。”
■消協意見:建議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應按法律中等價有償的原則賠償,按照寄件人能證明的實際損失賠償。
關于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規定: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消費者意見:建議明確“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建議禁止有不法行為的快遞從業人員繼續或再從事快遞業。
■消協意見:建議增加“快遞從業人員有違法行為的,5年內不得從事快遞行業。”
關于停業告知
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消費者和消協意見:建議修改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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